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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:关于校外运输携带实验设备、器材、药品等责任监管及申报程序

1、各学院及科研实体因工作需要,需携带小型实验设备、器材、药品及各类生化试剂、放射源或其他符合一般民运标准的特殊物品,需向学校保卫处出具申请证明。

2、由课题负责人或导师书填具申报表,并确认直接运输保管责任人负责全程安全。表内应包含运输物品的品名、数量、有无危险性、是否为压力容器等,并详实制订监管细节。

3、所出具的相关证明,须由学院领导或独立室、所负责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。

4、所运输的物质若含有危险性质,须由实验设备处或具有专业监管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认证。

5、若项目组(课题组)所携带、运输物品属于公安、工商、卫生等部门的管理监督范围,依照国家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需自行向公安、工商、卫生等部门进行申报。

《关于校外运输、携带实验设备、器材、药品等责任监管及申报程序表》

1、遵照国家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细则,加强实验室设备、药品等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及安全责任,落实设备、药品等进出校的管理登记制度。我校各单位、学院实验室设备、药品等进出校需按规定填报此表。

2、实验室负责人需向实验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(见附件1)。

3、所有书面材料试验负责人保留签章原件,并向实验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提交复印件。

下载附件1:《校外运输、携带实验设备、器材、药品等责任监管及申报程序表》